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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马某荣,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75********,苗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砚山县人,家住砚山县**乡**村委**组**号,2013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丘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芳,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2********,苗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州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乡**村委**村**组,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丘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9********,苗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云南丘北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丘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砚山县人,家住砚山县**镇**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丘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杨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荣驾驶一辆号牌为云******的白色130货车到丘北县天星乡某某村民委某某村小组,邀约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杨某丙(在逃)盗窃耕牛,后杨某丙驾驶一辆号牌为云******的摩托车载着杨某甲、杨某某,马某荣自行驾车,窜至平寨乡某某村民委某某村小组,先后盗窃了被害人张某甲家二条黄牛、张某乙家一条黄牛和王某某家一条黄牛四人均分,杨某丙将自已分的的黄牛卖给马某荣,马某荣将分得的黄牛和杨某丙买给他的黄牛以29600元买给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乙明知是盗窃来赃物而给予收购,杨某甲、杨某芳于2020年8月25将其分得的二头黄牛牵至丘北县天星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张某乙家被盗的一头耕牛价值16100元,张某甲家被盗两头耕牛价值21490元,王某某家被盗一头耕牛价值20700元,合计58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二、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

2、犯罪嫌疑人照片

3、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

4抓获经过、到案经过

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

6、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起诉意见书

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马某荣的供述和辩解

2、犯罪嫌疑人杨某芳的供述和辩解

3、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犯罪嫌疑人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三、证人证言:

1、马某某的证言

2、毕某某的证言

3、何某某的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1、张某乙的陈述

2、王某某的陈述

3、张某甲的陈述

五、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照片

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4、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

5、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芳、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荣、杨某芳、杨某甲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价值58290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被告人马某荣、杨某芳、杨某甲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杨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芳、杨某甲、杨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被告人马某荣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芳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甲二年六个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乙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云******、云******、云******车辆)和犯罪所得(22500元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刚

检察官助理:曾树艳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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