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达吾德),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41995*******,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广河县**镇**村**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区**路**号某某小商品超市门口,窃走行人陈某某外衣口袋内的黑色VIVO手机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3元)。
2.2020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乐清市**街道**路**弄**号附近,窃走行人黎某某外衣口袋内的黑色Iphone 11手机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监控截图、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苹果手机零售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及证人章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甜甜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光盘贰张、补充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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