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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盗窃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马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住河南省林州市某某村,2020年1月17日因盗窃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4月30日因盗窃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窜至安阳市龙安区刘家庄,将停放在刘家庄村北门往南300米路口的五菱荣光面包车盗走,经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面包车鉴定价值为5500元。

2、2020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窜至龙安区元泰园中园小区地下车库,翻窗进入被害人曹某某的尼桑牌轿车内,正在车上翻找东西的时候被曹某某发现。

3、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开着偷来的面包车窜至殷都区丹枫广场附近,将路边停放的被害人赵某某的黑色凌志越野车车窗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盗窃一盒(两支)红酒,2条软中华烟,现金100多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红酒每支价格为100元;中华烟(软)每条价格为670元。

4、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开着偷来的面包车窜至文昌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将停放在该交叉口往南路西的停车位上的四辆轿车砸碎玻璃,进入车内进行盗窃。从被害人高某的白色荣威轿车上盗窃现金200元;从被害人王某某的黑色奥迪车上未盗窃到东西;从被害人汪某某的黑色迈腾轿车上盗窃现金300元,手机两部;从被害人李某的白色科鲁兹轿车上盗窃现金7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汪某某被盗的飞利浦手机价值20元。

5、2020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窜至文峰大道与春光路交叉口附近,将停在路边的被害人张某某的豫E8***的奇瑞轿车玻璃撬开,盗窃一盒烟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香烟的价格为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王可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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