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66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无证持有其父辈遗留下来的一支“鸟铳”至案发。2018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与马某乙一同持该鸟铳在隆回县**镇**村的**林打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鸟铳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据保全通知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马某乙。
鉴定人名单:左某某、何某某、肖某某。鉴定单位: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