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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诈骗案)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村**队**号。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20年3月2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马某甲使用QQ号214025****,以“欣欣妈妈”的名义加入本市**中学分校初一五班的“2019级初一5班”学生家长群,进群后通过修改上述QQ号的头像、昵称以及个人资料冒充该班班主任,骗取学生家长信任。后被告人马某甲以收取资料费、复印费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刘某某、薛某某等20名被害人各人民币425元,共计人民币8500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马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覃某某、马某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薛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品

检察官助理:李毅浩

2020年4月3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附光盘一张、U盘一个);

4.无查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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