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抢劫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924199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在甘肃省康乐县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戌、杨某某、赵某某马某亥(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在兰州市城关区大众巷501咖啡馆对面,将行至此处的路人蒙某某、袁某某围住,马某乙持刀以暴力相威胁,共同抢劫二被害人的现金约1000元,袁某某苹果6plus手机1部,蒙某某苹果5s手机1部、格诺牌瑞士机械手表1块,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17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蒙某某、袁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乙等人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作案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立群 

书  记  员:范  丹 

         2020年9月8日  

附:

1.​ 案卷4宗;起诉书8份。

2.​ 被告人马某甲现在住处候审。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