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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69********,壮族,农民,文盲或半文盲,广西隆安县人,住广西隆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甲来到隆安县古潭乡中真村福乍屯“渌恭”岭自家责任山炼山,准备挖坑种桉树,因林地内散落的板栗树枝、杂草阻碍其挖坑,当日12时许,马某甲用打火机点火燃烧林地上已干枯的杂草和板栗树枝,因起风大火迅速蔓延开来,烧到他人的桉树林。马某甲先用锄头挖开防火道、又用树枝扑救,见到自己一人无法扑灭大火后,马某甲打电话给本屯的马某乙喊他找人来帮忙救火。后马某乙找到本屯的村干部宋某某,随后村委上报火警,15时许,隆安县森林消防专业队员前往灭火,当日下午18点许才将大火扑灭。经隆安县华实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次森林火灾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火灾点位于隆安县古潭乡中真村7林班51、52、53、56、57、60、61、62、66、71林班内,火灾过火总面积5.11公顷(51100平方米),其中有林地的过火面积为4.87公顷,荒地的过火面积为0.24公顷。

另查明,案发当日,隆安县森林公安民警到场查处时,马某甲供认是其燃烧杂草、树枝引发火灾;2019年10月15日马某甲接民警电话后能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9日,马某甲与被害人马某丙达成协议,赔偿马某丙经济损失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马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丁、马某丙的陈述;4. 隆安县华实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私自点火烧荒引发火灾,经鉴定,有林地的过火面积达4.87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文鲜

2019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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