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马某甲因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于2013年12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驾驶苏B1****号小型轿车沿南门花园北河沿路由东往西倒车,倒至“马家私房菜”门前路段处,撞上马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苏LQ****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马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认定,被告人马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丹阳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磊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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