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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3********,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村委会**组,家住**乡**村委会**组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早,被告人马某甲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云HFW***)由马关驶往仁和小嘎吉方向。09时18分,行至马河线岔仁和镇小嘎吉K6+600m处,车辆的左前侧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HVK***号,载被害人马某乙、王某乙)左侧相撞肇事,造成王某乙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马某乙的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左膝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马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陶某某马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马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勾坤嬉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35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75页。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王某甲、马某乙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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