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7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内黄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为了防止鸟啄苹果,购买5张粘网,架设在内黄县**镇**村村西自己承包的苹果园内,2020年7月31日被内黄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查,粘网上共粘各种鸟类死体21只,活体斑鸠2只,现场放飞。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第1类动物共7只,为珠颈斑鸠Streptopelia chinensis;第2类动物14只无法通过形态确定其具体种属。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8月4日到内黄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申某某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5.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黄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申俊红
检察官助理:申淑玲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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