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刑诉〔2020〕23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住处从百度网站上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一支仿M1911气手枪。
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马某某陆续从百度网站上搜索枪支,后与胡某某(已判刑)取得联系,4月26日中午,胡某某将一支仿M9气手枪送到鹿城区五马街金太子牛排店的男厕所里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马某某。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区**街道**家园**幢**室被抓获,在其住处查获上述两支枪支及塑料BB弹、充气瓶等。经鉴定,仿M1911气手枪和仿M9气手枪,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支付宝转账截图、到案经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辩论笔录(人、地点)及照片、搜查笔录、当场查获M9、M1911手枪两把、扣押清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建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583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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