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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85********,彝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县**镇**村委**排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寻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3日,凤仪派出所民警在**镇发来古村委会开展入户走访工作,经群众匿名举报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当天民警在马某某住宅的床下查获一支疑似枪支。经查,2014年马某某在**镇农机店花270元钱购买射钉器、射钉弹、铁管、铁砂,托人组装成一支疑似枪支,马某某将枪支藏匿于**镇多排村25号住宅的床下,2017年马某某因家庭纠纷离开多排村迁至**镇罗则村居住,马某某继续将该枪支带到罗则村藏匿在其卧室的床下。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组合部件完整,机件性能良好,在火药能源的推动下钢珠能从枪管前端射出,该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蕊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5911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电子卷宗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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