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日。被告人马某某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王某甲、张某某、徐某甲等人合伙在十字风味城张某某家、章某某家等地开设赌场十余天,抽头盈利至少十万二千元,其中被告人马某某负责接送赌客,站岗放哨获利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仲某某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同案关系人王某乙、徐某甲等人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20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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