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6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经刘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求购毒品冰毒,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人民币1,500元,次日零时许,马某某通过他人将毒品冰毒(重约0.4克,未缴获)藏匿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路口附近,后马某某将上述藏匿地址告知刘某某将上述毒品取走。
2020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经张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求购毒品冰毒,马某某遂电话联系黄某某(另案处理)求购。当日10时53分许,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800元毒资给马某某;当日11时41分许,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毒资给黄某某,黄某某通过他人将毒品冰毒(重约1.2克,未缴获)藏匿在本市浦东新区**镇**路上海**资产公司北侧100米处的石头后侧。至当日12时30分许,黄某某将藏匿毒品的地点告知马某某,马某某又将藏匿毒品的地点告知张某某,后由张某某将上述毒品冰毒取走。
2020年6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抓获经过》、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马某某的到案经过。
2. 同案关系人黄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4月9日22时许曾某某找张某某购买冰毒,张某某遂与被告人马某某约定好以人民币2,800元向马购买两袋冰毒,马某某后向黄某某求购冰毒。次日10时许张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马某某人民币2,800元毒资,后张某某、曾某某根据马某某告知的藏毒地点取得毒品冰毒2包(约1.2克)的情况。
3.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2月21日下午周某某向刘某某求购冰毒,刘遂微信联系向马某某购买约1克毒品冰毒并支付毒资人民币1,500元,后马某某将毒品放置在**路**路口桥边的视频发送给刘,刘转发给周某某后周某某取得该包约0.6克冰毒的情况。
4. 公安机关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马某某作案工具的手机二部并随案移送的情况。
5. 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证实马某某交易毒品、收取毒资的具体情况。
6.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系甲基苯丙胺吸食人员。
7. 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页、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自然身份及劣迹情况。
8.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其交易对象。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共约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简必周
检察官助理 姚 远
2020年9月9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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