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1200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曹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需要通过银行卡转账,遂在本市白某某江高镇办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银行卡各1张。其中,农业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立案的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9月7日,马某某得知其工商银行卡内转入被骗取的资金后,遂将该卡挂失补办,并通过ATM机将卡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提现,与曹某某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结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亚

检察官助理:肖雅菁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