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陕西省陇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谎称能帮忙办理驾驶证,以需要代办费为由,骗得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称可以代办驾驶证,其转账给对方人民币10,000元,后无法联系到马某某。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被害人董某某与被告人马某某协商办理驾驶证并转款的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某某处扣押物品的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施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被告人马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莹
检察官助理:谢丹贤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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