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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楼,农民。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买得石某某的个人信息,信息内含有石某某的基本信息和手机通讯录信息。马某某使用 “明某某”的电话卡(电话号为1599201****)申请新的微信号,使用石某某的名字和微信头像冒充石某某本人,继而添加石某某通讯录好友,等通过验证后以石某某的名义再向其借钱,钱到手后便转到自己使用的微信号里面用于日常消费,再将对方拉黑。采取上述方法,马某某骗取黄某某1200元、刘某某4500元、石某某1000元、戴某某3500元、方某某2000元、赖某某1000元、宋某某400元,以上共骗取他人13600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委托办案民警偿还刘某某3960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两部作案手机、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交易明细、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石某某名义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3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汝洋

2020年2月14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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