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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71********,汉族,高中毕业,现住南阳市宛城区**街**道**号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0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5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某某与高某某(另案处理)夫妇以其开办的南阳市景升商贸有限公司急需用钱为由,通过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征收安置意向书,或者以虚假购房协议作抵押,或者以房产重复抵押等方式,分别骗取张某某62万元、高某某35万元、李某某160万元、高某某61.6万元、冯某某357.6万元、符某某32万元、孟某某30万元、孟某某39.244万元、周某某70万元、丁某某41万元。上述,被告人马某某共计骗取888.4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高某某、冯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审计报告;5.人口基本信息表、房屋买卖合同及安置房意向书、银行交易记录、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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