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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聚众斗殴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2001********,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现住长岭县**路**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3月12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金某某与王某某在快手APP上发生争吵,并约定在开学前一天通过打仗的方式解决问题,为此二人建立微信群将各自的****,其中金某某方的葛某某和王某某方的马某某在群中再次发生争吵。

2020年3月8日,金某某与王某某在**北门外**超市相遇,双方约定先各自找人后到约定地点打仗,金某某(未满16周岁)找到赵某甲(未满16周岁)、姜某某(未满16周岁)、谭某某(未满16周岁)、赵某乙(未满16周岁)、冉某某(未满16周岁)、殷某某(未满16周岁)、葛某某(未满16周岁)等人,王某某(未满16周岁)找到被告人马某某、高某甲(未满16周岁)、黄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未满16周岁)、高某乙(另案处理)5人。双方纠集人员后,在约定的**小区南门见面,被告人马某某先动手打葛某某一耳光,葛某某用拳头打马某某肩膀,随后双方人员均参与殴斗,其中马某某、黄某某和高某乙三人在路边捡起砖头殴打对方人员。2020年3月10日,办案民警将马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金某某、赵某甲、姜某某、谭某某、赵某乙、冉某某、殷某某、葛某某,王某某、高某甲、黄某某、李某某、高某乙证言

3、书证

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葛某某、冉某某受伤照片

4、试听资料

现场录像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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