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3月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于2020年4月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凌晨至2019年10月5日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在庐江县**镇境内,对路边停放的车辆以破窗方式实施盗窃,共计窃得现金人民币26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日凌晨在庐江县**镇**路路旁,被告人马某甲将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帕萨特轿车的副驾驶玻璃砸开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

 2.2019年10月1日凌晨在庐江县**镇**路路旁,被告人马某甲将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的副驾驶玻璃砸开,在该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600元。

3.2019年10月5日凌晨在庐江县**镇**路原幸福人家大酒店门口,被告人马某甲将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凯迪拉克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开,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

4、2019年10月5日凌晨在庐江县**镇**路原幸福人家大酒店门口,被告人马某甲将张某乙停放在该该处的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开,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

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车辆维修单据;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 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东魁

检察官助理:陈孟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现联系人马某乙:1314551****。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