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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住该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化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化隆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10时许,化隆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到*****村检查村内硬化路工程,在此期间马某某与被害人才让某某妻子德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马某某与才让某某发生打架,马某某致才让某某头部、鼻部受伤。经鉴定,才让某某鼻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德某某、马某乙、马某丙等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才让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吉措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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