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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街道**街**号院**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人)于2018年9月21日登记结婚。

2020年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街道**街**号院**号楼**号,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口角,后马某某将黄某某打伤,造成黄某某腰3、4椎体横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后双方达成和解,并于2020年8月22日登记离婚。

2020年9月12日17时00分,被告人马某某经民警电话告知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急诊诊断证明、就诊材料、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结婚证等复印件;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等;8.其他证据材料:110接警单、接报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玲玉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68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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