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区**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因浇水纠纷,在玉门市**镇**村**组陈某某家后院附近,持铁锨对陈某某头部、胸部左右侧进行殴打,造成陈某某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胸部损伤、肋骨骨折、软组织疾患。2019年6月26日,经玉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邻里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雅娇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6张。
3、物证(木棍2根,铁锨1把)。
4、补充材料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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