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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7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某某****居委****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嫖娼,于2001年10月被原武进市公安局罚款。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至8月24日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居委**村**号,组织杨某某、马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元。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再次组织田某某、魏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聚众赌博时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马杭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赌博人员8人(均已行政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13030元、麻将牌1副、塑料筐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人民法院 

检察员:凤立成

2020年11月13日 

附:

1.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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