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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开设赌场案)_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犯罪时年龄48岁,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221971********,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鄂托克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至6月初,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白某某为其多次联系赌博场所,供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雅洁

2020年36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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