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凌晨, 在邳州市新河镇新河中学斜对面龙海水会洗浴中心二楼房间内,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集赵某某、闫某某、伏某某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涉案赌资8万余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侦查卷宗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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