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89********,汉族,专科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在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乡**村**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7月2日被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辩护律师殷某某的意见;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害人上某某、鲁某某、**酒吧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晚上22时50分许,在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的**酒吧大厅内,被告人马某某借故两次摸被害人上某某胸部,因此与上某某发生冲突,随后上某某打了被告人马某某左脸一下,被告人马某某随即还手,连续打了上某某两个耳光后并持续用手殴打上某某,致使上某某受伤。被告人马某某被人架开后,随手拿起酒吧茶几上的玻璃啤酒瓶砸向上某某,酒瓶未砸到上某某,但是砸在上某某身后酒吧大厅内墙壁上的LED显示屏上,致使部分LED显示屏损坏。
23时22分许,在**酒吧门外,上某某、张某某、宋某某一方与被告人马某某一方再次发生冲突,双方再次互殴,致使双方及保安各有人受伤。
经湖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上某某、马某某、曾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经湖南**价格评估事务所价格评估,部分LED显示屏损坏价值为9405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家属赔偿湖南**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损失12000元,取得湖南**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谅解。事后,被告人马某某及其家属向上某某、鲁某某、宋某某、曾某某、卢某某、程某某赔礼道歉,取得上述人员谅解。被告人马某某家属陈某某表示对上某某、鲁某某、宋某某、张某某谅解。
2019年12月25日,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对张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五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上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借故生非,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强
检察官助理:颜晓艳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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