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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受贿、贪污等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6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小区,工作单位扎赉特旗**局。2019年6月26日因受贿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扎赉特旗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12日由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担任扎赉特旗**局**、**管理股**的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甲、张某某安置工作及谋求为鲁某某等人安置工作,并收受人民币共计158万元,所收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具体如下:

1、2010年10月,李某甲为了得到事业编制工作,送给马某某人民币10万元,2011年3月,马某某通过在扎赉特旗**局扎人劳聘字[2011]**号《关于聘用丁某某等同志的通知》的文件中添加李某甲的名字的方式,将李某甲分配到**镇政府事业编制岗位工作并领取工资至今。

2、2015年,路某甲为了给其女儿路某乙安置工作,于2015年10月16日、2016年7月4日分别送给马某某人民币9万元。

3、2016年2月,鲁某某为了使自己及他人得到事业编制工作,先后以银行转账、送现金等形式给马某某人民币82万元。因马某某未能为鲁某某等人安置工作,在鲁某某等人的催要下,2017年1月26日,马某某为其出具两枚共计82万元的欠据。后鲁某某将马某某以其无能力安排工作为理由,诉至扎赉特旗人民法院,要求马某某返还为安排工作所收的82万元,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受理后缺席审理并判决。

4、2016年,李某乙与其女朋友陈某某为谋取事业编制工作,相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马某某共计28万元。

5、2016年,周某某为了给其外甥刘某某安置事业编制工作,于12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马某某15万元。

6、2016年,汪某某为了安置事业编制工作找到马某某,7月,其先后以银行转账、送现金等形式给马某某人民币4万元。

7、2009年12月,王某某为了给其女儿张某某安排事业编制工作,送给马某某人民币10万元,马某某使用扎人劳聘字(2009)**号《关于聘用方某某同志的通知》的文件文号,将内容变造为《关于聘用张某某同志的通知》,将张某某分配至**镇**服务站工作,使张某某自2009年12月26日至今在事业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

(二)贪污罪

2005年,扎赉特旗旗委、政府实施苏木乡镇机构改革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时任**工作部**李某丙(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将其亲属高某某纳入**工作部2005年分流人员当中并办理了相关手续。2006年—2019年3月马某某领取高某某分流人员工资、干部退休工资、奖金、公积金等待遇共计376425.53元,均被马某某占有、使用。

(三)挪用公款罪

2014年4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时任扎赉特旗**局**,其利用协助局长协管**中心的职务之便,以新办公楼装修为由,向**中心借人民币20万元,**中心**包某甲同意后,由**中心**邹某某从**中心专户挪用20万元转入马某某提供的账户,马某某以个人名义向**中心出具借条。马某某将此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生活支出。2014年12月26、29日,马某某以包某乙、毛某某名义将20万元分两笔存入**中心专户。

(四)滥用职权罪

扎赉特旗**局扎**聘字[2011]**号《关于聘用丁某某等同志的通知》内容为聘用丁某某等14名同志到**镇政府事业单位工作。2011年3月,马某某利用该文件的文号及部分内容,私自制作了[2011]**号《关于聘用丁某某等同志的通知》的文件,在14名被聘用人员之外又添加李某甲的名字,将李某甲分配到**镇政府事业编制岗位工作并领取工资至2019年6月共计548626.78元。

2009年12月,马某某利用扎**聘字(2009)**号《关于聘用方某某同志的通知》的文件文号,私自制作扎**聘字(2009)**号《关于聘用张某某同志的通知》,将张某某分配至**镇**服务站工作,使张某某自2009年12月26日至今在事业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至2019年6月共计610577.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举报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事档案、扎纪委关于给予马某某开出党籍处分决定、会议记录、**镇政府记账凭证、邮政银行开户信息、民事诉讼一审卷宗、扎**聘字(2011)**号文件等:2.证人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宋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 鲁某某诉马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376425.5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2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收受他人贿赂后,为给他人安排工作,故意逾越职权,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马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其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伟光

2020年35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扎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捌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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