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7日00时37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粤B8E****号牌小型汽车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南环***路段时,该车车辆与右侧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绿化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结果为215.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文静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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