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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24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住海东市平安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系海东**报社临聘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青H1****号“**”牌小型轿车沿海东市平安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平安区**路**小区**门前道路处时,由于逆向行驶,与沿平安区**路由南向北行驶的俞某某驾驶的青BD****号“** ”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马某某乙醇的质量浓度为212.3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员基本信息、车辆基本信息;马某某、俞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东**报社证明;到案经过;户籍、前科证明;收条、谅解书;

2、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3、鉴定意见: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东)公(刑)鉴(理化)字【2020】45号血醇检验报告;

4、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6、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卫华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15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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