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刑诉〔2019〕67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94********,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吐鲁番市**乡,现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小区***,无固定职业。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3时1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新*****号蓝色奇瑞小型轿车行驶至天山区新华南路团结路路段时被TS210警务站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呼吸酒精检测单、抽血照片等;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新交司鉴中心[2019]法毒检字第AJ1102号检验报告书;
4.视听资料:抽血视频、抓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华
代理检察员:罗金杯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二看守所,联系方式:*******;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