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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评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刑诉〔2019〕67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94********,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吐鲁番市**乡,现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小区***,无固定职业。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3时1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新*****号蓝色奇瑞小型轿车行驶至天山区新华南路团结路路段时被TS210警务站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呼吸酒精检测单、抽血照片等;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新交司鉴中心[2019]法毒检字第AJ1102号检验报告书;

4.视听资料:抽血视频、抓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华

 代理检察员:罗金杯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二看守所,联系方式:*******;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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