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1********,汉族,半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村**号。1991年因打架被劳动教养二年,1996年4月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1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1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2月5日释放。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津C****5的黑色奔驰牌小型汽车,从本市东某某西杨场村出发,驶入先锋东路,沿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先锋路与詹庄子路交口遇民警夜检,下车逃跑并阻碍检查,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1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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