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认罪认罚速裁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7********,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经商,住浏阳市**镇**村路**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3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的小车从本市**商业广场KTV处出发,经由*甲路转到*乙路,在行驶到*甲路*丙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53mg/100ml,民警遂委托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201.4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查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检测结果告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抽血人家属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张某某还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超

2020年5月11日

附: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5518****、1561625****。

二、移送案卷二册。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五、《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