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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66********,仡佬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镇**社区**坝,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贵C7****轻型普通货车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鸭子坝出发沿尹珍大道、淞江东路、竹王大道往双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竹王大道北段阳光水岸至迎江一号路段50米(小地名:迎江一号)路段时,被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6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送检。后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强制措施文书、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测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淑礼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3465****、1532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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