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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园**村**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园**村**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榆阳区上郡路与榆佳路十字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表、送达回执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醇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涛

周伟霞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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