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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9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社区**庄19号,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5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3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许,马某某酒后让其妻子刘某某开车到王市街上接其回家,刘某某驾驶皖SB7****号小型轿车倒车时撞到停在路边刘某某的货车尾部,致使皖SB****小型轿车尾部受损。刘某某开车在王市街上接到马某某后,马某某得知皖SB****小型轿车受损后,为恢复事故现场,获取保险理赔,刘某某驾驶皖SB****行驶到王市中学北侧事故发生地点时,马某某让其妻子将皖SB****小型轿车倒到货车尾部,因其妻子倒车位置不对,马某某让其妻子下车,自己驾驶皖SB****小型轿车将车倒到货车尾部。后让其妻子刘某某报警。王市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马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该案移交利辛县交通管理大队处理,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兰军

检察官助理:汝海龙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利辛县****社区**庄19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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