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9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庄19号,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5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3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许,马某某酒后让其妻子刘某某开车到王市街上接其回家,刘某某驾驶皖SB7****号小型轿车倒车时撞到停在路边刘某某的货车尾部,致使皖SB****小型轿车尾部受损。刘某某开车在王市街上接到马某某后,马某某得知皖SB****小型轿车受损后,为恢复事故现场,获取保险理赔,刘某某驾驶皖SB****行驶到王市中学北侧事故发生地点时,马某某让其妻子将皖SB****小型轿车倒到货车尾部,因其妻子倒车位置不对,马某某让其妻子下车,自己驾驶皖SB****小型轿车将车倒到货车尾部。后让其妻子刘某某报警。王市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马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该案移交利辛县交通管理大队处理,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兰军
检察官助理:汝海龙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社区**庄19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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