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224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庄**村**号,务农。2019年10月1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夏天,被告人马某某开始信奉并修炼“全能神”邪教,多次收取全能神教徒崔某某送至其家中的书刊、学习机等物品。2019年7、8月份的一天,马某某与王某某等其他“全能神”信徒在马某某家中聚集,使用马某某提供的书籍、歌曲学习交流“全能神”。经对马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共计发现涉“全能神”书籍6本、刊物65册、MP5播放器1个,经青岛市公安局反邪教侦察支队鉴定,均为冒用宗教名义邪教组织“全能神”内容的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辨认、搜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传播而持有邪教组织宣传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秀珍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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