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捕前住辽阳县**镇**园**楼**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2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捕前住辽阳县**镇**村**。2011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刘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2019年10月4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在辽阳市太子河区绣江村一个轧钢厂内租用设备,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利用中性酚钠加草酸混合生产提炼酚钠盐,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约50吨。在同年5月份,马某某雇佣被告人刘某乙,二被告人一起踩点选择排放地点,后五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到辽阳县刘二堡镇东堡村和兴隆镇祁尔台村交界的地方(辽阳石化公司俄罗斯原油管道上方)以及刘二堡镇博丰厂北门东侧桥头北侧。经中工(辽宁)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检测,其排放的废液内含有汞、镍、铅、锌和二硫化碳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出国家标准,属于有毒物质。经环保部门评估两处被污染土地修复金额需要2390800元。被告人马某某、刘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一辆;
2.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进货过磅单、生产厂房、工人居住房间、刘二堡东堡苗圃路口、刘二堡东堡排放点、生产使用的罐、装混合物的铁槽、刘二堡高庄子排放点、祁尔台排放点、产品检测仪器、作案使用车辆照片、中工(辽宁)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辽阳县兴隆镇祁尔台村非法倾倒废液事件检测结果说明、中工(辽宁)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中工(辽宁)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天津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中检集团理化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清单、辽阳县兴隆镇祁尔台村地块和刘二堡高庄子地块非法倾倒废液事件汇报、情况说明、辽阳县兴隆镇祁尔台村地块和刘二堡高庄子地块污染土修复治理报价说明等材料;
3、证人证言:于某某、闫某某、王某某、宋某某、付某某、吴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刘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虹军
李俭鑫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扣押车辆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审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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