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诉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现住**镇**街**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积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马某某使用田某某手机帮助田某某从网上申请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账户,2017年11月20日至23日马某某冒用此信用卡进行网上透支消费9998元。2018年3月,马某某联系到甘肃省兰州市一家名为“某某集团星驿付POS机西北招商”的公司,帮助他人办理信用卡,并根据办理信用卡额度收取10%至18%的手续费。马某某于2018年3月至5月先后给赵某某、马某甲等6人帮助办理信用卡后据为已有,并使用个人POS机进行透支消费64424元,合计74422元。
1.2018年3月23日,马某某帮助赵某某办理了中国民生银行卡号为622600*******572的信用卡,透支额度是10000元,2018年5月21日马某某冒用此信用卡透支9780元。2018年3月26日,马某某帮助赵某某办理了卡号为622658*******859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额度是18000元,2018年4月5日至5月21日马某某冒用此信用卡透支14223元。共计冒用透支24003元。
2.2018年4月11日,马某某帮助马某甲办理了中信银行卡号为622680*******815的信用卡,透支额度是4000元,2018年5月17日马某某冒用此信用卡透支3022元、6月7日冒用此信用卡透支248元。合计冒用透支3270元。
3.2018年4月16日,马某某帮助马某乙办理了中信银行卡号为403391*******546的信用卡,透支额度为4000元,2018年5月29日马某某冒用此信用卡透支3244元,已还2000元,剩余1244元仍未还清。
4.2018年4月19日,马某某帮助张某某办理了中信银行卡号为622688*******667(账户号622688*********663)的信用卡,透支额度为16000元,2018年8月8日、8月9日马某某冒用此信用卡透支16860元。
5.2018年5月3日,马某某帮助赵某某办理了中国光大银行卡号为622658*******852的信用卡,透支额度为9000元,2018年5月28日马某某冒用此信用卡透支8066元。
6.2018年5月15日,马某某帮助马某丙办理了浙商银行卡号为625821*******937的信用卡,透支额度为10000元,2018年6月2日、6月7日马某某冒用此信用卡两次透支合计8981元。
案发后马某某基本还清了冒用7名被害人信用卡透支的全部本息及滞纳金,并得到赵某某、马某某、马某某的谅解。
2018年8月30日,积石山县公安局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马某某传唤到案,2019年3月5日,马某某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文成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利民街水电局家属楼二单元三楼231室。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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