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租住静宁县**镇**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案发后同年4月11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依法吊销驾驶证。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其微信二手车群与一办理假证人员取得联系后,花费100元为自己办理虚假驾驶证正、副本各一张,后被告人马某某使用该虚假驾驶证在静宁县城范围内长期驾驶车辆。2019年9月17日21时许, 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W****号白色“江淮牌”小型客车途径八里镇姚柳大桥时,被静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该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正副驾驶证各1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静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图片资料、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后,使用虚假驾驶证驾驶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永娥
检察官助理:王旭艳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租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证物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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