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附近。因本案于2020年2月4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12时20度,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粤BHM****号重型厢式货车从梅州市往惠州市方向行驶,途经紫某某**镇在**路段时违章越线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粤PN***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粤BHM****号重型厢式货车、粤PN***号二轮摩托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凭证、户籍信息等;
3证人陈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及事故车辆静态勘查笔录及拍照;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廉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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