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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赵某某等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强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粮农,群众,四川省合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合江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小区**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粮农,群众,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住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25日被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小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粮农,群众,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贵州省赤水市**村**房**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粮农,群众,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房**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月4日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绰号“黑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粮农,群众,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曾用名:钟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粮农,群众,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2月27日,因赌博被合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粮农,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村**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唐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粮农,群众,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粮农,群众,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粮农,群众,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 (绰号“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粮农,群众,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村**组**号。2015年1月27日,因赌博被合江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9年2月27日,因赌博被合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绰号“程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街**段**号**号。2019年2月27日,因赌博被合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粮农,群众,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赤水市**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邱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粮农,群众,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贵州省赤水市**村**组**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樊某某、洪某某、钟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樊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万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进行追诉,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纠结社会闲杂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樊某某、洪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和王某乙(在逃)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人数众多,长期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合江县境内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纠集被告人樊某某、洪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程某某和王某乙(在逃)在合江县**镇开设赌场。为了让集团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在赌场内成立了以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为股东的“水公司”,向参赌人员高利放贷。为强化集团内部管理,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制定了严格的赌场纪律和“水公司”规矩,并用微信成立了“股东群”和“工作群”对成员进行管理。制定“不得无事请假、必须准时上班”、“股东在赌场人少时,必须上场参与赌博兴场子”“赌客借赌资只能从水公司账上出,与赌场账务分离”、“水公司放贷谁放出去由谁收”等规矩,并明确集团成员在赌场和“水公司”的具体分工,赌场的财务由被告人洪某某负责,“水公司”的财务先后由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负责。被告人马某某为了组织长期稳定发展、解决集团成员后顾之忧,从赌场盈利中提取10万元作为集团备用金,用于集团成员受伤、被公安机关查处等问题的善后事宜。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部分

2018年9月至2O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先后邀约被告人樊某某、洪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逃)参股,在**镇**小区**号**栋**单元**号、**镇**小区**单元**附**号出租房内,以“炸牛牛”的形式开设赌场,同时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单独成立“水公司”,对参与赌博人员放贷,谋取高额非法利益。为加强赌场与赌场高利贷发放的管理,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共同商议,安排被告人洪某某管理赌场的资金,安排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先后管理“水公司”账单。同时,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担任赌场“保令”,帮助维持赌场秩序,领取150元至200元一天的工资。为应对突发情况,通过从赌场盈利中提取10万元作为备用金。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樊某某、洪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程某某和王某乙以提“盅盅钱”的方式非法获利六十余万元,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通过赌场“水公司”放贷获利十余万元。

(二)寻衅滋事罪部份

1、2019年3月左右,被害人黄某甲在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因赌博欠下“水公司”2万元的高利贷。2019年3月23日早上,被告人马某某发现“水公司”还有多人的帐没有收回来、便要求被告人赵某某、王某乙将帐收回,不然由赵某某、王某乙补齐。随后,赵某某安排刘某某、钟某某对赌债进行催收,要求谁放出去的谁负责收。因黄某甲的赌债系被告人刘某某放出去的,刘某某没有黄某甲电话,便借用王某甲电话向黄某甲逼债。黄某甲接到逼债电话后,连续向多人借钱偿还赌债未果。3月24日,黄某甲在家中服农药后经赤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某甲死后,被告人马某某怕事情败露,通过王某甲联系刘某某从中调解。3月27日,马某某的父亲马某某、王某甲与黄某甲的儿子黄某乙等人,在刘某某药店楼上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马某某一方向黄某甲家属赔付20万元。

2、2019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万某某在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赌博输了后,通过洪某某在赌场借赌资1万元,通过被告人王某乙向水公司借赌资3万元,被告人马某某看其已经无钱可输便强行要求不准其继续赌博,并用赌场提取的“盅盅钱”支付了万某某打庄欠的赌资2万元。万某某离开赌场时,被告人马某某为催收其所欠赌债,便安排洪某某采用“脚跟脚”的方式,从当天早上尾随万某某到中午,万某某不支付所欠赌债便不准离开。万某某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通过电话跟朋友熊某某借款5000元用于偿还赌债。熊某某通过电话向洪某某担保帮万某某偿还5000元,洪某某才离开。当天晚上,万某某又借款1万元送到王某乙手里用于偿还赌债。

3、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听说万某某在赤水一茶楼打牌,便让被告人赵某某安排人去守万某某,让万某某还钱。赵某某安排樊某某和钟某某一起到该茶楼找万某某未果。万某某听说马某某一伙在到处找自己讨要赌债,便主动联系赵某某,赵某某要求万某某到**镇**市场门口见面。万某某到现场后,便被赵某某、樊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等人围堵,不还钱不准其离开。马某某在电话中指示赵某某和刘某某对万某某进行欧打,赵某某和刘某某没有动手,用言语对万某某进行了威胁,最后由万某某朋友邱某某出面担保晚上还款5000元,万某某才得已离开。后万某某、邱某某二人到处借钱还款,因没有借到钱,导致该5000元未支付。

4、被害人袁某某在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赌博输钱后,多次向赌场内“水公司”借高利贷。被告人赵某某和钟某某为了向袁某某讨要赌债,频繁的通过电话和微信向袁某某进行催收,且通过电话对袁某某进行辱骂和恐吓。袁某某为了偿还“水公司”的债务,通过向亲戚朋友借款的方式进行偿还。2019年3月,袁某某再次欠“水公司”17000元的赌债无力偿还,害怕赌场人员到其上班的**洗脚城来找其逼债,被迫辞工到广州躲债。从2019年1月11日至1月28日期间,袁某某通过微信向钟某某转账11000元用于偿还赌债。

(三)聚众斗殴罪部份

2O19年3月23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商议,要求追讨万某某在其开设的赌场内欠下的赌债。赵某某、王某乙通过电话向万某某追债无果。马某某召集赵某某、王某乙再次商量,由赵某某安排人与万某某一方谈,谈不拢便打架,后赵某某安排樊某某带领赌场内的成员前往。被告人樊某某随后准备好刀具,与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在逃)、梁某某(另案处理)前往找万某某。双方通过不断变换见面地点后,约定在合江县**镇**砖厂大门口见面打架。见面后,被告人樊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何某某、梁某某与被告人万某某邀约的邱某某、屈某某(在逃)持械相互进行了砍杀。在械斗中,刘某某左手腕部被砍断,屈某某右手手指被砍断。案发后,马某某先后安排集团成员洪某某、钟某某在医院照顾刘某某,并负责刘某某的一切治疗费用,支付4万元钱给刘某某作为为集团受伤的补偿。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乙、刘某某、黄某某、钟某某被合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万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樊某某主动到云南省昆明铁路公安处曲靖派出所投案;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自治县阿勒腾派出所在阿克塞县红柳湾镇商业街9号附近一民工宿舍抓获归案;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洪某某在合江县**镇**路**号**楼一居民住房内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合江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1月1日,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合江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2月6日,被告人邱某某在赤水市**街道**街**家属楼被赤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某、王某乙、樊某某、洪某某、钟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王某甲、程某某、万某某、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樊某某、洪某某、钟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樊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邱某某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邀约多人持械斗殴,并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后果,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多次为追讨非法债务,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樊某某、洪某某、钟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在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樊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程某某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万某某、王某甲、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王某乙、洪某某、钟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邱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金容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樊某某、洪某某、钟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王某甲、万某某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1898024****)、程某某(1522822****、01812703****)、邱某某(1879867****)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四十一册,散页五十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光盘二十五张。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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