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公刑诉〔2016〕692号
被告人马某某(听力、言语一级残疾),绰号某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5********0010,回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镇**路**号,住户籍所在地。2016年2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听力一级残疾),绰号某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4********0019,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灵丘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2010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听力、言语一级残疾),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271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甘肃省白银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镇**路**号**室,住户籍所在地。2010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1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1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兰州铁路公安处白银西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临时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同年6月30日押解至太原市第二看守所,7月12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2016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田某某在与被告人马某某吃饭时,马某某告诉田某某等人被害人高某甲欠其两万元,并让田某某等人次日与其一起索要。12月27日21时许,马某某伙同田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在逃)、小李等人(身份不详)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财经大学对面**菜市场旁边巷子内,将高某甲殴打后抬上一辆面包车带至一居民楼内,以索取欠款为名,脱光衣服进行殴打、恐吓。12月28日8时许,马某某等人将高某甲放在太原市清徐县一路边后离开。经鉴定,高某甲外伤致右眼钝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田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锦萍
2016年9月12日
附:本案侦查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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