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马最然,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6********,哈尼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乡**村委**村**组**号。2016年9月28日因抢劫罪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处罚,2019年5月15日刑期完毕。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蒙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最然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6时50分,被告人马最然在云南省红河州蒙某市**路**路交叉口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被蒙某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王某某的左裤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管封装着的8颗红色片剂可疑物,王某某承认该8颗红色片剂可疑物是刚刚以200元人民币向马最然购买,经称量净重0.75克。民警当场从马最然的右裤包内查获装在绿箭口香糖铁盒内用透明塑料管封装的5管红色片剂可疑物,后经称量分别净重0.92克、0.92克、0.95克、0.37克、0.19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最然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提取、扣押、称量、取样、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物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最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马最然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4.1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最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马最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最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最然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两年半,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志英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最然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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