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630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3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溜门进入乐清市**镇**村**路**弄**号其朋友周某甲家中,在二楼卧室内,盗取200元现金及若干铂金饰品、黄金饰品。后被告人马某某到乐清市虹桥镇西街村麟祥珠宝店,以41390元的价格将盗窃所得饰品卖给周某乙。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黄金饰品共价值40420元,铂金饰品不具备价格认定条件。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家属已赔偿周某甲人民币45000元,并取得周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旧金回收登记表复印件1张、手机转账记录照片、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周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娜
检察官助理:金小宇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 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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