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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旭东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华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马旭东,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单元**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99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撤销原判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3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11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旭东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马旭东在成都市成华区洪山路18号“1点点”奶茶店门口路旁,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陈某某停放在路旁的一辆未取钥匙的坤豪牌黑色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96元)盗走,后销赃550元并耗用。马旭东被抓获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旭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旭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旭东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旭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旭东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远

                                               检察官助理 刘永华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马旭东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起诉书八份、监控光盘一张、电子卷宗一张、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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