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919号
被告人马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7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两江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两江新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大洋百货3单元楼下以500元的价格,将一袋冰毒疑似物(净重0.20克)和一袋麻古疑似物(净重0.10克)贩卖给孟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孟某某处提取到上述毒品疑似物,并从马某处提取扣押一袋冰毒疑似物(净重0.09克)、一颗麻古疑似物(净重0.10克)及作案用华为手机一部。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涉案毒品、手机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提取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该罪,是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永
检察官助理:石磊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522306****);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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