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大竹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4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饶某某到本市常平镇横江厦村的顾小姐花店,发现该花店窗户没有关好,从窗户爬入店内,盗走被害人顾某某的一部苹果6手机(价值510元)、一台Beats音箱(价值1223.6元)。得手后,饶某某将盗得的财物放在隐贤山庄员工宿舍A栋410房,将盗得的苹果6手机销赃得30元。
(二)2018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饶某某到本市常平镇上坑村村委会,该办公楼正在装修没有人看管,其入内盗走一台组装的电脑主机(价值1213.38元)和一台AOC牌显示器(价值501.82元)。得手后,饶某某即逃离现场,后将盗得的财物放在常平镇隐贤山庄美惠佳便利店门口便离开。
(三)2018年12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饶某某携带手电筒到本市常平镇横江厦村隐贤山庄漫时光餐厅,发现餐厅内和周围没有人,就用餐厅里的夹子撬锁,入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金立牌GN5007手机(价值916.97元)和现金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明细表,顾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手机等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茵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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