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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684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9********,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佛山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湖南省衡东县**村**组,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颜某某化名卢某某通过“探探交友网”与被害人欧某某相识,颜某某谎称其系启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颜某某以需要从其公司套现40万人民币为由,向被害人欧某某借用支付宝账户走账,承诺事后给其5万元人民币作为报酬,并以查看支付宝汇款额度为由,向被害人索要其支付宝账户的密码和交易密码。被害人欧某某信以为真,将上述密码提供给被告人颜某某。其后,被告人颜某某未进行任何走账操作反而以提升被害人支付宝账户汇款额度为由,指使被害人从蚂蚁借呗、拍拍贷等多个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并谎称将替被害人还款。借款资金到账后,被告人颜某某分多次通过被害人欧某某的支付宝账户消费其账户余额及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截至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颜某某消费上述借贷款共计人民币165137.24元。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颜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赃款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颂捷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7册、光盘9张。

3、缴获的苹果牌手机1台,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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