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颜某某,曾用名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街道**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1月11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于2019年12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4日许,被告人人颜某某在其位于攸县**街道**组**号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洪某某、易某某、单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当天16时许,被告人颜某某等四人被公安机关在出租屋内当场抓获。
经提取颜某某、洪某某、易某某、单某某的新鲜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指认照片、尿检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易某某、单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管理规定,在其租住的房间内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奇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附后。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